第五十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手续时,应当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