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制,确定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与其签订养护责任书并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树木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