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八章 古树名木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城市绿化用地外,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依法申请迁移。需要迁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用地内古树名木的迁移保护按照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执行。迁移古树名木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方案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