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已经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采伐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临时使用林地或者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一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