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

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应当编制作业设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