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国家级公益林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因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需要采伐地方级公益林的,应当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批准;国有公益林的采伐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地方级公益林的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应当编制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并接受其指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