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林木采伐与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五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直接分解下达到各编制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