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矿藏开采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内容的审查。
用于矿藏勘查、开采的林地,由矿业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