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格保护和合理使用林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因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建设和重要遗址、人文历史建筑恢复重建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可以优先安排使用林地指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