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隶属关系、范围和用途。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林地、林木被征收后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