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建设,统筹布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点,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向劳动者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托相关公共就业服务资源,举办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