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免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供求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组织专场招聘、人才引进和人才交流、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