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宿开发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利用合法取得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民宿。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