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民宿开发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乡村民宿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新建乡村民宿以及在自然保护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区域内利用现有农房改建、扩建发展乡村民宿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