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