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