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四)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