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三)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

(四)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