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违反本条规定的,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