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周边停放机动车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