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六十四条有效垃圾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外观整洁、不满溢,无残缺破损、锈蚀磨损等。垃圾收集容器管理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