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指导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设有排水设施,确保雨污分离,防止地面积水;定期清洗、定期消杀,收集点周围不得散落、堆积垃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足量配置。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