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备专人维护管理,保持站内以及周边区域整洁,无积水和臭气,无散落、堆积垃圾。
垃圾转运站内作业污水应当统一收集并进行预处理,符合标准后排入污水管道;污水管网不完善的,运往垃圾渗滤液处理厂等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并将监控视频等监控信息接入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水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