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六十条有效需移交政府的环境卫生设施在设计方案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审批通过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