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五十九条有效大中型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各类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