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六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配备安全设施,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