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海事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