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海事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