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