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