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各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