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第五十条有效禁止将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露天堆放或者扫入绿化带、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等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