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将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露天堆放或者扫入绿化带、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等处。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