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城市道路推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