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投放、清扫、收运、处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道路推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应当按照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