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对陈旧、破损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二)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使用加装密封机械装置的车辆或者专用密封车辆;

(三)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应当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四)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配备行驶记录仪和电子信息标签等监控设备,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将运行轨迹监控视频等监管信息接入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

(五)生活垃圾清运单位应当根据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场所以及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清运频率、清运线路,并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