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