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