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