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