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