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照明第四十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