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照明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