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和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服以及其他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设置的架空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