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占用同一空间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项目统一安排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未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挖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畅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