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