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具体规范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违反前款规定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