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