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园综合责任保险。鼓励监护人为学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当为教职员工依法投保相关保险。社会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为学校提供保安、保洁等服务的,学校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保险的情况进行查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