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教学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存在身心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保护等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告知监护人;

(四)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