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查询制度。招录教职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属于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内的人员。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形,应当对该教职员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