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上下学、放假以及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监护人。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幼儿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幼儿、学生交给监护人和被委托人以外的人员。监护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放学前需将学生带离学校的,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学校应当对不能按时离校的学生和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进行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