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工作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保护个人隐私。对实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给予教育惩戒,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开展共同教育。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