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对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将保障学生安全作为协议必要条款,并按照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学生在有安全风险的场所、岗位实习。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