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学生需要提前离开校园或者离开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和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

学校对于确需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应当进行查验登记。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不得将非教学使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发现进入校园的人员有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或者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在上下学期间,应当建立以公安民(辅)警为主导,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和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参与的护学岗。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持防护器械在校门外站立值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